第272章 恐怖的实力

    第272章 恐怖的实力 (第2/3页)

都愣了一下。

    杀人证据这还用说吗,7月1日那个举报电话所给出的信息就足够明确了。

    “公诉人,你方是否要作出回答?”

    审判长赵德稍稍思索,看向公诉席三名检察官。

    “审判长。”

    公诉席中。

    几乎是法官询问的那一刻,三个检察官便立即开口,有了动静。

    “就本案,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十分完善。”

    “首先,在2000年6月1日,被告人杀害受害者黄成伟的过程,曾被第二名受害者王翰所拍摄。”

    “拍摄画面中,明确可以看出,三人正在对受害者黄成伟实施侵害。”

    “後续警方将屍体从湖中打捞,法医经鉴定......”

    “其额头上的骨头,明显与被告人欲要侵害的行为相吻合。”

    检察官缓缓开口,他们说的话语很是有逻辑,短短两三句话,所给出的不是回答信息,而是将一条证据链给出。

    首先是关於王翰的死因,其次是黄成伟死亡画面,最後是法医进行的屍检。

    三条信息互相佐证,可谓是标准回答。

    只不过......

    “请问,确切的凶杀证据呢!?”

    被告席。

    金牌律师严密,冷不丁突然开口询问。

    他手中捏着材料,脸上满是凝重,一字一句道:

    “审判长。”

    “在上述公诉方所给出的回答来看,本案...全程无法证明被害人黄成伟是由被告三人所杀!”

    “首先是相机的视频。”

    “视频无头无尾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条,明确规定:制作、取得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等有疑问,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。”

    视频与录音定罪,是极其困难的事情。

    举个例子。

    多数人所知晓的,偷拍的视频以及偷录的录音,哪怕是有来龙去脉呢,法院也大概率不会采取。

    更别提视频中的某一个画面了。

    而王翰所拍摄的画面,首先是角度问题,明显的偷拍角度...当然,涉及到命案,是否为偷拍已经不重要,只要是事实即可。

    但偏偏的。

    视频已经被腐蚀的过於严重,只能截取出一张图片!

    哪怕能给出合理解释,但多少也是有疑问的,所以,直接属於‘不得作为定案根据’的非法证据/瑕疵证据范畴。

    “审判长。”

    “图片上,确实呈现为被告人作势打人。”

    “但我请问,难道就能因此断定,被告人孙虎手中的棍棒真就落了下去?”

    “难道,就能直接肯定,视频内的就是凶杀现场,而不是普通的矛盾?”

    被告席上。

    严密的声音传入所有人耳中,他伸出手,从公文包里掏出从法院复制的证据。

    赫然是相机所保留下的那一张照片!

    “我们没有视频的後面信息。”

    “那麽,是否可以合理的推测,被告人孙虎实际上并未下手?”

    “而是在行至一半之际停了下来!?又或是说,确实下了手,但实际上导致对方死亡的原因并非加害?”

    没有後面的视频。

    那麽。

    你就无法断定,这根棍子,究竟有没有落在被害人黄成伟身上。

    哪怕是落了下来呢?

    “被告辩护律师,请不要抛开事实!”

    公诉席上。

    检察官赵谦眉头一沉,低沉的声音响起。

    “我方明确说过,警方已经将黄成伟的屍体打捞上岸,兖州市法医也对屍体进行了屍检,其额头上的伤痕,明确与照片证据一致!”

    单是照片,那确实是孤证,严密可以那样辩解。

    可屍体的屍检可就不是单一的孤证了,两者是完全相辅相成的。

    照片呈现孙虎拿棍棒,屍体呈现被棍棒敲打,那麽,即便不存在视频後续的内容,也完全可以合理地推测出:孙虎落下了棍棒!

    只不过......

    “死因呢!?”

    “公诉方,在司法中,加害方式与致死原因,可从来没有画上‘=’!”

    近乎是在对方声音落下的刹那。

    严密的声音也随之拔高而起。

    “被告人也许下了手,但对方可能并非下的死手。”

    “导致被害人真正死亡的原因,兴许是被害人离去後,无人看管下失血过多导致的死亡。”

    举个例子。

    你想给一个人一个教训,於是,拿刀捅了另一个人。

    而被捅的这人,伤害并不致死,但是他拖着被捅的身体,急急忙忙跑了个几十公里的马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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