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58章 刑修新律 论定典章
第158章 刑修新律 论定典章 (第2/3页)
戍守,极刑只保留斩、绞两种,行刑有度,不施虐害,彰显人命之重。
三、明律法量刑原则
确立罪刑法定、疑罪从无、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三大原则。严禁法外加刑、官吏滥权、随意出入人罪;诉讼之中重证据、轻刑讯,明令禁止酷刑逼供,一切以卷宗勘验、人证物证定案,从根源杜绝冤假错滥。
四、修编户齐民与民生律法
重新修订《田律》《户律》《工律》《商律》,仿后世税制与民事契约规则,明确保护百姓私产,规范民间买卖交易、债务租赁,划定徭役征发时限与标准,严禁豪强权贵侵夺民田、隐匿田产,严令地方官府不得横征暴敛、刻剥小民。
五、立吏治与监察新规
增设《职制律》《监察律》,明定各级官吏权责、升迁黜陟标准,严惩贪赃枉法、苛政虐民、制造冤狱之人。
于朝廷设监察御史,分道巡按郡县,独立纠察不法,督查吏治,以法治吏,以廉安国,使官不敢欺上,不敢虐下。
嬴政逐一听闻,越听越是心喜,待到方正奏毕,不禁拍案称善:
“先生所献新律,宽严相济、仁威并立,远胜商鞅旧法。商鞅以严法使秦强,先生以仁法使秦安。战时以严图强,治世以仁安民,正是大秦长治久安之道。”
当即下诏:废除商鞅旧法中连坐、肉刑、轻罪重罚等一切酷烈条文,以《大秦新律》颁行天下,自始皇元年起,天下官吏军民一体遵行。
廷尉府奉诏之后,即刻雷厉风行,废除严刑,释放轻罪囚徒,对在押罪犯依新律减等发落。消息传开,关中旧民与六国新附之民无不欢呼感念,昔日人人自危的惶恐一扫而空,民心向秦之势愈发稳固。
律法既定,方正继而奏请,全盘推行后世成熟制度,与新律配套施行,固本安民,垂制万世:
1. 税制改革
废除秦代旧日重赋,仿后世轻徭薄赋之制,田租定为三十税一,商贾税定为十一税,取消一切无名苛捐与杂役,藏富于民,使农安于耕,商安于市。
2. 户籍与基层治理
继续推行编户齐民,彻底废除什伍连坐之法,以乡里三老掌管教化,啬夫掌管赋税、治安,倡导邻里互助相爱,而非相互监视告发。
3. 土地与水利
确立均田安民之制,战乱流亡归乡者一律授田归业;官府大兴水利,专设河渠官,统筹天下沟渠治理,抗旱排涝,保障农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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