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05章 bug级理论!【二合一八千字求月票!】

    第305章 bug级理论!【二合一八千字求月票!】 (第3/3页)

:

    “工业标准化自然不用钢珠。”

    “但这假肢是工业标准化的产物吗?”

    “这是钳工李杰,被告人李先生自己手搓的!”

    “他是野路子,是乡下自己搞得我,他觉得要用钢珠,所以就用了,这难道很奇怪吗?”

    工厂觉得不用钢珠,那是因为人家厉害,有脑子。

    而李杰不厉害,没那些工程师厉害。

    那麽,用钢珠不恰恰就证明了,这是一个厉害且笨的人,以野路子的方式搓出来的东西!?

    民间手搓的玩意,里面加了什麽猛料都是有可能的!

    所以,制造假肢,里面存在钢珠很合理。

    综上。

    “杀人的凶器,不是‘土枪’,而是‘假肢’!”

    “致死的弹丸,不是‘子弹’,而是‘零件’!”

    徐德深吸一口气,将语气放慢,旋即,缓缓开口说道:

    “既然没有枪没有弹药,那麽,所谓的枪杀案便不存在。”

    “而是一起乌龙!”

    没有枪,就不算枪杀案,5月份,海城也就没将一柄枪放进了闹市区,那麽,就无需从重从严的处罚。

    如果不是枪,杀人的也不是子弹,那该怎麽给案子定性?

    单纯的因仇故意杀人?

    不不不。

    故意杀人肯定是不存在的。

    首先。

    李杰和死者魏田,双方是明确互殴的。

    从监控里,能清楚地看到,魏田指挥司机,甚至是自己亲自殴打李杰,甚至还对李杰的假肢进行了摔打。

    这就是很明确的人身侵害了。

    哪怕李杰因死仇找上了魏田,但他没动手,而法律没限制不能因仇找上门,只限制不能动手。

    所以。

    李杰从行为上,是不具备侵犯魏田人身安全的情况。

    而导致魏田死亡的枪...不,或者说,是假肢呢?

    既然已经给凶器定义成了假肢,且李杰不存在故意侵害,那麽......

    “这就只能是一起意外事故!”

    “也就是我先前提到的,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意外,毕竟假肢怎麽可能杀得了人呢?除非是出意外了。”

    徐德缓缓开口。

    是啊。

    致死器具是假肢,但李杰没主观动手态度,比如说对方拿假肢往魏田头上砸去,这种行为不存在。

    那麽从行为上,就不具备‘主观故意’。

    没有主观故意,那凭什麽要判故意杀人案!?

    甚至连故意伤害也不存在!

    没有罪,那你一审凭什麽判死刑?

    “但是,监控记录下李杰同样拍打这...假肢了啊?”

    钱昊忽的开口,他刚才是和徐德一起看的视频,此时再次询问道:

    “拍打的行为导致零件脱落杀人,那麽,这理论上......”

    “好像也可以称之为主观‘预料’。”

    意外事故分两种,预料到的需要承担责任,预料不到则无需承担。

    从监控画面来看。

    李杰是存在‘开枪’意识的。

    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
    “这不是枪。”

    “这是假肢!”

    “他拍打假肢的行为,是害怕魏田将假肢摔坏!”

    徐德摇摇头,提出与之截然相反的意见。

    在案发期间,对假肢造成伤害,其占比较大的可不是李杰,而是魏田!

    对方起初以为是枪,发现不是枪後便很嚣张的摔打,之後才轮到李杰拍打。

    如果说,李杰这个拍打的可以被定义为‘开枪’意识......

    “那麽。”

    “魏田同样也有开枪意识!”

    “难道,这能证明魏田想枪杀了李杰?不可能的。”

    “何况,针对这类意外事故...别忘了,公检法也是有一套能否预料到的判定的。”

    徐德缓缓开口,其态度明显是并不在意钱昊的话。

    而事实也如他所说。

    官方的判定,向来是以客观条件进行分析。

    就像枪械的判定一样,你不能说你觉得这不是枪就不是枪,同理,你也不能说你自己没预料到,就裁定你没预料到。

    两者都有客观评判标准。

    而意外事故的实验方式...很简单粗暴!

    那就是靠次数去堆积!

    “还原‘假肢’的原本条件,进行案发过程的行为。”

    “这个行为要进行一次、两次、三次、甚至是四次五次六次,直到上百次!”

    “你觉得,这里面,能有几次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!?”

    徐德摇摇头,提出一个客观问题。

    首先,拍打不一定会导致弹簧松动。

    其次,松动的弹簧不一定能精准将钢珠从缝隙推出去。

    最後,从缝隙出去的钢珠,很小概率才会击中眼球,甚至是透过眼球直接打到大脑!

    重重因素叠加下来。

    公检法得测试多少遍,才能复刻出一次案发过程?

    几十?几百?怕是几千次都不行!

    所以。

    “几千次都不一定能成功一次,复刻出杀人情况,难道这能称之为‘主观可预料意外事故’?”

    徐德笑了笑,双手一摆,说出的话虽然看着不严谨。

    实际上测试流程就是这麽个测试法。

    很粗暴简单,却也很科学严谨。

    “综上所述。”

    “这完全符合《刑法》第十六条,‘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’”

    “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,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......”

    说到这,他缓缓吐出一个,在场几人都知道的原文中最後四个字。

    也就是......

    “不是犯罪!”

    话音脱口而出。

    在场众人精神一抖。

    是的。

    既不能预见,甚至不能控制,那麽,就需要成立为意外事件,如果是意外事件,那就明显构成《刑法》第16条,‘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’。

    就像。

    手机都有可能因为电池导致爆炸。

    每一次摔手机,都有可能导致电池受损,爆炸出现的可能,但是,你和你朋友玩游戏,打到情绪激动,将手机摔在地上。

    结果把你朋友炸死了。

    这种极小概率事件,难道能证明你是故意摔手机将你朋友炸死的吗!?

    不能。

    很明显是意外事件。

    16条中明确说出,‘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’。

    不是犯罪,那你就没罪,没有罪......

    那凭什麽判刑!?

    “综上所述。”

    “就本案而言,我方当事人李杰,不存在任何一条违法行为,不构成一审判决的任何一条罪证!”

    “一审所进行宣判的刑罚应当立马失效,作废处置!”

    “死者魏田,是因其自己摔打假肢,导致假肢出现损害,进而引发不可预知事故,属不可抗力性,随即死亡。”

    “期间与我方当事人李杰没有任何关系!”

    “真要仔细辩论......他应该是自杀身死!”

    徐德大脑活络起来,只是短时间内,脑子里就浮现出一条条想法。

    这就好比刚才所说的摔手机。

    魏田将李杰的‘手机’抢走,随後不断在地上摔打,最终导致手机爆炸,炸死了自己。

    从法律上来说,这跟李杰没关系。

    属於是意外事故领域的自我杀害,杀害魏田的是魏田自己。

    而他自杀所用的东西......

    却是李杰的!

    “期间,真正的受害者应当是我方当事人李杰,他被‘诬告、乌龙宣判、一审判决死刑险死亡’,且从5月被羁押至眼下的8月中旬。”

    “他应当拿到司法给予的赔偿才对!”

    徐德眼神一凝。

    “并且,魏田自杀,也就是自我杀害所用的器械,是我方当事人李杰的私人财产‘假肢。’”

    “死者将假肢夺走,以损毁当事人私人财产的方式自我杀害,但却不顾我方当事人个人意愿。”

    “这已经构成了《刑法》第263条‘抢劫罪’,死者魏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!”

    “虽然他死了,但死不是他逃避责任的理由!”

    “考虑到我方当事人是残疾人,是社会受保护的特殊群体。”

    “所以,死者家属应当出於人道主义,替自杀的魏田赔偿我方当事人,一条功能完整的假肢!”

    就眼下而言。

    这起案子他已经从头理到尾,说的也很透彻了。

    说实话。

    得在海城,省高级法院的二审中打无罪,很难很难很难。

    但也只能打无罪!!!

    是的。

    虽然很难以置信,但事实就是这样,你让徐德去做减刑辩护,那抱歉,他真没办法给李杰从死刑减刑到无期又或是有期。

    但如果打无罪的话...那就有的操作了!

    骤然间。

    身旁三人身心一震,感到极大的震撼。